讨债公司无借据成功收回欠款

2020/4/17 15:39:24      点击:
内容摘要:生活中,朋友间借钱的情况很多,很多人碍于面子,在借钱的时候不好意思主动提出让对方写借据。但是往往,你的朋友、兄弟借了钱之后1,2年都不再提起。而年轻人毕竟要面临买房种种的问题,需要钱。这时候,如何开口要又是一个问题。  万一对方死不承认,拒不归还怎么办呢?让我们看看下面的案例。庄某因无钱,则向另一朋友朱某借款。次日,...


 生活中,朋友间借钱的情况很多,很多人碍于面子,在借钱的时候不好意思主动提出让对方写借据。但是往往,你的朋友、兄弟借了钱之后1,2年都不再提起。而年轻人毕竟要面临买房种种的问题,需要钱。这时候,如何开口要又是一个问题。


  万一对方死不承认,拒不归还怎么办呢?让我们看看下面的案例。庄某因无钱,则向另一朋友朱某借款。次日,朱某遂以月利率1.35%从镇基金会贷来2万元,虽然朱某不认识李某,但仍按庄某的要求将款直接交给与庄某同来取款的李某。因庄某与朱某、李某均系朋友关系,所以朱某未向庄某索取借据,庄某也未向李某索取借据。约定


  人民币2万元。庄某因无钱,则向另一朋友朱某。次日,朱某遂以月利率1.35%从镇基金会贷来2万元,虽然朱某不认识李某,但仍按庄某的要求将款直接交给与庄某同来取款的李某。因庄某与朱某、李某均系朋友关系,所以朱某未向庄某索取,庄某也未向李某索取借据。约定借款期满后,经庄某催讨该借款,李某至今未偿还,庄某不得不先行将款偿还给基金会。为此,庄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并支付利息元。


  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有向庄某借过款,并且李某亦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。但值得注意的是:一、朱某从基金会借来的款项确由庄某偿还;二、五位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,且证实李某向庄某借款及庄某向李某催讨借款的事实。三、证人吴某证实其开车载庄某、李某去朱某家取钱的事实。质证中,李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述“在本案开庭前,证人吴某曾在其家中,其有听到李某与吴某在讲话,并听到吴某讲在必要时会替李某出庭作证,说这钱已还了”。四、法庭在开庭时,李某对庄某陈述“李某有向庄某借2万元,该款及利息至今未清偿的具体事实”,李某即不作肯定表示亦不作否定的表示,而以“不知道”进行搪塞。


 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规定了默示自认的原则,结合李某的默示自认和李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陈述,即“证人吴某对李某讲在必要时可为李某出庭作证,该钱已还”的自相矛盾陈述,以及对庄某提供的间接证据的分析与判断,法庭认定庄某的主张成立,并支持了庄某的诉讼请求。


  俗话说:亲兄弟明算账。当借款给他人的时候,应该主动索要借条。虽然看似太小气,不讲义气,但是其实是对双方关系长远发展都有好处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