义乌要债公司:因为签了个字,他揽上了5万元的债务

2020/8/18 11:35:34      点击:
兄弟,帮我签个字,写个“中间人”而已,没关系的!
法官,我签的是“中间人”,不用承担担保义务吧?
生活中,人们经常会受到亲朋好友的请求,在合同、借条上签字,作为合同的担保人或者见证人,他们往往以为签个字而已不会对自己产生什么影响。其实,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一旦在合同、借条上签字,就必须对合同、借条中明确的行为负责。
基本案情
刘某禄与华某系朋友关系。2018年3月,经华某介绍,刘某良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禄借款50000元,刘某良向刘某禄出具借条1张,双方约定每月付息壹仟元整,至2019年3月底前止还清,并载明“华某是本款的中间人要负担本款的本息收回为止,如果未收回的话要负担所欠的金额给刘某禄”,华某在借条的“中间人”处签名。
借款到期后,刘某禄多次要求刘某良还本付息未果,刘某禄将刘某良、华某告上法庭。
于都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良归还原告刘某禄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;被告华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在已履行的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内对被告刘某良享有追偿权。
法官说:
本案中,刘某良向刘某禄出具的借条中载明“华某是本款的中间人要负担本款的本息收回为止,如果未收回的话要负担所欠的金额给刘某禄”,华某在借条中签字确认,明确了收回本息的责任,该条约符合保证的定义。因双方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,根据现行的《担保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”,被告华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
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。一般保证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,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;连带保证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,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,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,无需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”的前提。华某在借条中签字时,如果明确为一般保证,借款到期,刘某禄必须先找刘某良还款,刘某良不能偿还,刘某禄才能找华某偿还。如果明确为连带保证,借款到期,刘某禄既可以要求刘某良还款,也可以直接要求华某还款。
但必须充分注意的是,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《民法典》,对推定保证责任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。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:“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。”
法官提醒:
1.如果你要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,请你一定要量力而行,该笔债务是否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,再考虑是否在担保人处签名。
2.如果你只是打算做个见证人、介绍人或者中间人,请一定要明确且看清楚条款中是否有其他责任条款,再考虑是否签名。
3.如果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,那么请不要在保证人处随便签字,否则,你面临的可能就是倾家荡产!
4.在《民法典》实施之前,如果你一定要提供担保,请明确注明保证方式为“一般保证”。
5.在《民法典》实施后,如果你无论如何都要为他人提供担保,那么建议,担保合同及担保条款中最好不要出现“连带”这两个字。因为,一旦出现这两个字,其实,这就不是别人在欠债,而是等同于你欠债,一旦债务人无力偿还欠债,或有资产而不偿还债务,债权人可以依据这两个字要求你来偿还。